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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章 行政复议与“程序不替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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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施工节点确认(签字主体、依据文件、留存周期)

审计:旁听抽检登记(audit_aess_id、抽检范围)

金融:额度释放(cap_event_id、用途锁定)

监管:异常提示处理(tri_check_id、解释回执)

每个动作都生成一个proc_rec_id,并要求绑定责任主体(人/机构)与依据文件的doc_id。

刘曼看着那张映射表,突然明白了这场仗的爽点在哪里:

对手想把“平台”说成黑箱,林远反手把“程序”变成透明。

你要程序?行。

程序就在这,每一步谁签字、谁背锅,都写得明明白白。

复议材料提交那天,省信息处没有讲“我们为了民生”,而是用最冷的语言回答:

“省版刻度不具行政审批权,不作出许可/处罚/强制决定。

其输出为可复核的事实回执与风险提示,用于协助既有程序作出决策。

相关程序节点、责任主体与依据文件,均可通过PROC-MAP-01与proc_rec_id复核。”

对手律师当场想抓漏洞:“既然只是提示,为什么银行会依据你们回执放行或降速?”

何经理直接用银行语言回击:“我们依据的是内部风控与合同约定。省版回执是证据源之一。就像审计报告一样,报告不审批,但能影响风险定价。”

审计旁听的人补上致命一刀:“如果把证据源都说成‘越权’,那请问:审计、监理、检测是不是都越权?程序不是被替代,程序是被证据强化。”

这句话让对方律师的“越权叙事”第一次卡壳。

更爽的是:复议机关的人问了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没有省版刻度,你们怎么处理同质化整改说明这种‘表演型合规’?”

林远没有讲故事,他只递上一个编号:

ANTI-PERF模块回执:AP-515-0006

并解释:它不是判决书,只是提示与复核路径;真正的处理动作仍需责任主体在proc_rec_id里签字并留存依据。

复议机关的人点头:“也就是说,你们把‘不解释’变成可追责,而不是替代谁来决定。”

林远只回一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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