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都市重生 > 我在农行的日子 > 第20章 诉讼之路

第20章 诉讼之路(2/2)

目录

桃仙的资金外存案是先开庭的,订于1997年10月15日,开庭时我和谢股长一起到了W市中院,庭审现场我没有参加,上午9点30分谢股长和张律师一起进庭审现场开庭。

11点左右谢股长和张律师出来了,我看他们俩满面春风,我就知道这次开庭应该对我们有利。

中午吃饭时,他们对我说了开庭全过程,实际上庭审焦点集中在委托贷款授权书上,桃仙外存资金存单上的户名为我行阳楼储蓄所的陶会计,在桃仙信用社存款凭条上有陶会计签名与委托贷款授权书上的授权人陶会计签名不相符。庭审上桃仙方声称签名为同一人。

我方申请法院做笔迹鉴定。W市中院采信了我们的申请。庭审暂停,第二次开庭再另行通知。

冈黄的资金外存资金案经中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冈黄案实际标的应为5442万元,超出W市中院的管辖权。应在H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得知情况后张律师赶到W市中院拿了相关资料重新到高院立案庭立案。

悟大的外存资金案子是10月30日开庭的。这个案件我没有去W市,是谢股长与张律师去参加庭审的。开庭效果很好,也涉及到阳楼储蓄所陶会计的笔迹鉴定。

而陶会计因职务侵占于1996年6月被邾洲检察院起诉,法院已经判刑,现关押在阳汉断琴口监狱。

要见他就必须检察机关出面了。11月3日支行汪副行长和我以及邾洲检察院的钟科长到阳汉断琴口监狱到会见了陶会计。

陶会计还很配合,分别对三笔外存资金存款经过写了详细地说明。并在每笔外资金说明上签字按上他自己的手印。这三份说明由张律师递交法院作为补充证据以及笔迹鉴定使用。具体由张律师安排。

随后的大半个月张律师那里也没有传来法院里什么消息。

终于等到11月底法院有一个判决下来了,桃仙的外存资金案判邾洲农行胜诉。

桃仙案胜诉后,我和汪副行长又去了一趟桃仙,这次我们是去上门做桃仙联社工作的。

桃仙联社有一位副主任与胡处长是同学,我们去之前胡处长给他那位同学打过电话,说了这次外存资金案,法院判决也下了,你们也有板凳桌了,就不要再到高院上诉了,免得官司打到高院又费力费时费财物,直接按法院判决执行就行了。

我们再次到桃仙没有白来,桃仙方面几经考虑,终于答应支付了。这样我行97年不良资产盘活进度有着落了。

目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