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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章 大燕商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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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公约》生效半月,林玥在经济总署的议事厅内,收到了三份来自不同商埠的紧急奏报,内容竟如出一辙——因缺乏明确的商业法律依据,多起商业纠纷难以裁决,部分商户趁机钻空子,扰乱市场秩序。

“总督办,江南松江府上报,两家纺织工坊因商股转让产生纠纷。甲工坊以‘商股凭证为私人契约,无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承认乙工坊持有的十万两商股,导致乙工坊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地方官员调解多次,均因无法律可依而无果。”经济总署法务部的专员率先汇报。

“北境张家口也出现类似情况。”另一名专员补充道,“一家皮毛商户与秦燕商股银行签订贷款契约,约定以商铺作为抵押,到期还款。如今贷款到期,商户不仅拒不还款,还声称‘契约未加盖官府大印,无效作废’。银行上门追偿,反被商户诬陷‘敲诈勒索’,地方官府因无明确法律界定契约效力,无法强制执行。”

最让林玥忧心的是第三份奏报:“岭南广州府发现一起恶性商业欺诈案。一名外地商贾伪造南洋贸易订单,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二十余家本地商户的预付款共计三十万两白银,随后卷款潜逃。受害商户报案后,官府虽全力追查,却因‘商业欺诈’无明确的定罪标准和惩罚措施,即便抓获嫌犯,也难以依法从重惩处。”

三份奏报摆在案头,林玥指尖划过纸面,心中已然明晰:随着新经济体系的不断拓展,商股交易、商业契约、跨境贸易等新型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但大燕沿用的仍是前朝的《市易法》,条款陈旧,仅能规范简单的集市交易,根本无法适配当前的商业发展格局。法律的空白,不仅让商户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更让保守派有了攻击新政“秩序混乱”的借口,长此以往,必将动摇新经济秩序的根基。

“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大燕商法》,将新经济秩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林玥的声音坚定有力,“明确商股凭证的法律地位、商业契约的有效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商业欺诈的惩罚措施,让所有商业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沈万山深表认同:“林总督办所言极是。如今南北商盟的商户已达数千家,秦燕商股银行的业务覆盖西北与南洋,若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商户的信心会逐渐动摇,贸易活动也会受到影响。只是,制定新法典并非易事,不仅需要精通律法的人才,还需协调朝堂各方利益,保守派必然会借机阻挠。”

“困难再大,也要推进。”林玥说道,“我会亲自牵头,组建法典编纂团队。法务部负责抽调精通律法的官员,收集整理各地的商业纠纷案例;南北商盟负责组织商贾代表,提出实际的法律需求;经济总署各部门配合提供新政推行以来的商业数据和政策文件。同时,我会向陛下奏请,成立‘商法编纂督办处’,赋予我们统筹协调的职权。”

次日一早,林玥带着详细的编纂方案前往御书房拜见皇帝。听完林玥的奏报和方案后,皇帝沉吟片刻:“制定《大燕商法》,确实是稳固新政、规范市场的关键之举。只是,前朝从未有过专门的商法,编纂难度极大,且必然会触动保守派的利益,朝堂之上怕是会有不少反对之声。”

“陛下,正因前朝无商法,才导致如今商业秩序混乱,商户权益受损。”林玥诚恳地说道,“新政推动经济发展,商贾已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支柱,制定商法既是保障商户权益,也是巩固国家财政基础。至于保守派的反对,臣已有应对之策——编纂过程中,我们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兼顾传统商业与新型商业的利益,让法典更具可行性和公正性;朝堂辩论时,臣会以各地的商业纠纷案例为依据,阐明制定商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皇帝点了点头,最终批准了林玥的方案:“朕准奏!成立商法编纂督办处,由你担任总督办,全权负责《大燕商法》的编纂工作。朕会下旨,让刑部、户部、礼部等部门配合你的工作,同时授予你调阅全国商业档案的权力。”

得到皇帝的支持后,林玥立刻组建了法典编纂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包括:经济总署法务部司长、刑部资深律法官员、江南法学世家的代表,以及南北商盟的商户代表。为了确保法典的实用性,林玥还下令,将各地上报的商业纠纷案例整理成册,分发到每位编纂成员手中,要求他们结合案例制定条款。

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的首日,团队便在督办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法务部司长率先提出:“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商股凭证的法律地位问题。各地因商股凭证效力引发的纠纷已有数十起,必须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商股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益凭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否认其效力。”

江南法学世家的代表补充道:“除了商股凭证,商业契约的有效性也需明确。当前不少商户签订契约时,因格式不规范、未加盖特定印章等问题,导致契约效力受质疑。我们应在法典中规定,只要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内容不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序良俗,即便未加盖官府大印,也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契约的必备条款和格式要求,引导商户规范签订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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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商盟的商户代表则说道:“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也需细化。现在不少工坊的股东,只享受分红权利,却不承担经营责任,导致工坊经营不善时,损失全由经营者承担;还有部分股东滥用权力,干预工坊的正常经营。我们希望法典能明确股东享有分红权、知情权、决策权等权利,同时承担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工坊利益等义务。”

针对商业欺诈问题,刑部的律法官员提出:“当前对商业欺诈的惩罚过于轻微,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应在法典中明确商业欺诈的定义和具体情形,根据欺诈金额的大小,制定不同层级的惩罚措施,从罚款、没收财产,到流放、斩首,形成梯度惩罚体系,让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

林玥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总结道:“各位的意见都很有针对性。我们编纂《大燕商法》,核心原则是‘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接下来,我们将分成四个专项小组,分别负责‘商股制度’‘商业契约’‘股东权责’‘商业欺诈惩罚’四个模块的条款制定,每个小组都要结合具体案例,确保条款的可操作性。”

编纂工作推进过程中,团队遇到了不少难题。比如在制定商股转让条款时,就出现了分歧:有成员认为,商股转让应自由进行,无需经过工坊同意;也有成员认为,为了保障工坊的稳定经营,商股转让应提前告知工坊,工坊有优先购买权。

为了解决这一分歧,林玥亲自带领团队前往江南松江府,召开了商户座谈会。松江府的纺织工坊主李老板说道:“若商股可以自由转让,一旦大量商股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工坊的经营决策权就可能被掌控,不利于工坊的稳定发展。我认为,商股转让前应提前十日告知工坊,工坊有优先购买权,这样才能保障工坊的利益。”

而商户王掌柜则表示:“商股是商户的私人财产,若转让需经工坊同意,可能会被工坊故意刁难,影响商股的流动性。我认为,只要提前告知工坊即可,无需工坊同意,工坊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设定合理的期限,比如三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就视为放弃。”

结合双方的意见,林玥和团队最终制定了条款:“商股转让需提前十日书面告知工坊经营者,工坊在收到告知后的三日内,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逾期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商股可自由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后需到当地官府和经济总署备案,变更股东信息。”这一条款既保障了商股的流动性,也兼顾了工坊的稳定经营,得到了商户们的广泛认可。

类似的分歧还有很多,但编纂团队始终坚持“调研先行、兼顾各方”的原则,先后前往北境、江南、岭南等十余个商埠,召开了五十余场座谈会,收集了上千条商户意见,修改了近百次草案。历经三个月的紧张工作,《大燕商法(草案)》终于完成,共分为“商股制度”“商业契约”“股东权责”“商业欺诈惩罚”“跨境贸易规范”五个篇章,共计一百八十六条条款。

草案完成后,林玥第一时间将其呈交给皇帝,并奏请召开御前会议,邀请朝堂大臣、各地商户代表、法学专家共同审议。皇帝批准了林玥的请求,决定三日后在太和殿召开御前会议,审议《大燕商法(草案)》。

消息传出后,朝堂内外一片震动。支持新政的官员和商户纷纷表示赞同,认为草案的出台是新政深化的重要标志;而保守派则忧心忡忡,认为草案“过度保护商贾利益,违背重农抑商的祖制”,暗中商议要在御前会议上阻挠草案的通过。

御前会议当日,太和殿内人头攒动。除了朝堂大臣,还有来自各地的商户代表和法学专家。皇帝坐在龙椅上,开口说道:“今日召开御前会议,审议《大燕商法(草案)》。制定商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商户权益,巩固新政成果。各位大臣、各位代表可畅所欲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林玥率先上前,宣读了《大燕商法(草案)》的核心条款,并结合各地的商业纠纷案例,阐明了每条条款的制定逻辑:“草案明确商股凭证的法律地位,是为了解决当前商股交易中‘凭证无效’的乱象;明确商业契约的有效性,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细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是为了规范工坊的经营管理;制定梯度化的商业欺诈惩罚措施,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这些条款都是基于实际的商业需求制定的,旨在让商业活动有法可依。”

林玥话音刚落,户部尚书刘仲文便站了出来,面色凝重地说道:“陛下,臣认为《大燕商法(草案)》不妥!前朝以来,我朝一直奉行‘重农抑商’的国策,商贾地位本就低于农、工、士。草案却将商贾的权益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甚至赋予商贾与官府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违背祖制的!若草案通过,必然会导致商贾势力膨胀,动摇国家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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