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章 王猛立法定乾坤(1/2)
江南的血雨腥风与寒门子弟的蓬勃崛起,固然以铁腕和活力沉重打击了旧势力,为新政的推行扫清了最直接的障碍,但也留下了一片法律制度亟待重建、社会秩序亟待规范的土地。王猛深知,仅靠杀戮的恐怖和人事的更替,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可持续的长治久安。屠刀可以摧毁旧的堡垒,却无法自动建立起新的、坚固的秩序大厦。必须趁此旧秩序崩塌、新力量勃兴的难得时机,建立一套更加完善、严密、具备前瞻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改革的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理清各方权责,规范社会行为,为帝国的未来奠定坚实可靠的制度基础,真正做到“定乾坤”。
在冉闵的全力支持和充分授权下,王猛展现出了他作为杰出政治家和法律家的宏大手笔。他迅速召集了精通律法的官员、学者(其中甚至包括了一些理念与朝廷相近、愿意合作的原士族成员,如谢安,以其对旧典的熟悉提供参考),以及那些熟悉地方实务、了解新政推行中具体困境的新晋寒门官员,组建了一个庞大而高效的立法团队。这个团队摒弃了空谈,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开始对现有的、相对粗疏的《大魏律》进行系统的修订、补充和细化,并针对新政推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一系列专门的单行法规。
立法工作围绕几个核心领域,紧锣密鼓却有条不紊地展开:
其一,完善《均田令》实施细则,使其成为可操作、可核查的《均田法》。
此前均田令的推行,多依靠行政命令和强力推动,存在着标准不一、地方执行随意、产权界定模糊、容易引发新的纠纷等问题。王猛亲自主持,制定了详尽的《均田法》。该法对授田标准(如“口分田”与“永业田”的具体数额、划分依据、土地肥瘠等级的评定)、土地还授条件(如身死、迁徙、犯罪等情况下的土地回收与重新分配)、田亩买卖限制(严格限制土地兼并,规定永业田在一定条件下可有限继承和买卖,但口分田原则上不得买卖,防止重新兼并)、以及针对不同地区(如江南水田、北方旱地、山区梯田)的特殊规定,都做了极其明确和细致的界定。同时,配套制定了《考课法》,将地方官推行均田的成效——如新增编户、垦田数量、赋税增长、民间诉讼减少等,作为其政绩考核的核心指标之一,并与升迁赏罚直接挂钩,以确保法令不是一纸空文,而是能真正落地生根。
其二,确立科举制度的根本法地位,堵塞漏洞,保障公平。
颁布《科举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将科举取士定为选拔官员的“正途”和主要途径,明确其三级(乡试、省试、殿试)考试的程序、科目设置(经义、策论、算学、律学等科目的具体内容和权重)、考官的选拔、回避与监督制度、考场纪律以及严密的防舞弊措施(如糊名、誊录、锁院等)。明确规定“取士不问阀阅,唯凭才学”,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九品中正制及其残余影响,为寒门子弟提供了稳定的上升预期。同时,对官学体系(中央的太学、格物大学,地方的州县官学)的经费保障、师资选拔、教材编纂与统一管理也进行了规范,为科举制度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基础,形成教育与选官的良性循环。
其三,制定《商税则例》与《市舶法》,规范商业活动,开辟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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