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判决胜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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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点头。
“好,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他看向陈律师。
“请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陈律师站起来,清了清嗓子。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林晓,户籍一直在被告家中。根据C市XX区拆迁补偿政策,按人头分配补偿款,每人应得四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折合人民币约一百八十万元。被告在未征得我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我当事人的份额分配给其他子女,仅提出以三万元作为补偿。我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一百八十万元。”
他顿了顿,从桌上拿起一份文件。
“这是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他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其户籍一直在被告家中。这是拆迁政策文件,上面明确写明按人头分配。这是被告与他沟通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分配方案但拒绝支付应得份额。”
他把证据递上去。
法官接过来,一份一份翻看。
陈律师又拿起另一份文件。
“此外,我还要提交一份补充证据。”
法官看着他。
“什么证据?”
陈律师说:“这是几年前被告家中盖房时的汇款记录。当时我的当事人还在上大学,靠自已打工攒下的钱,给家里汇了八千元用于盖房。这说明我的当事人对这个家庭是有贡献的,并非被告所说的‘忘恩负义’。”
他把汇款记录的复印件递上去。
法官接过来,看了看,点点头。
“证据收到。”
林母在旁边听着,脸色变了。
八千块钱的事,也许要钱次数太多,他早就忘了。
但林晓还记得。
法官看向周律师。
“请被告方答辩。”
周律师站起来。
“审判长,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他顿了顿。
“第一,被拆迁的房屋是被告林有根和刘桂香的合法财产,拆迁补偿款理应由其自由支配。第二,原告虽是养子,但被告对其有养育之恩。原告成年后在外工作,对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现在反过来索要补偿款,于情于理不合。第三,被告愿意给予原告三万元补偿,已经是仁至义尽。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点头。
“请被告方提交证据。”
周律师从桌上拿起一份文件。
“这是我方准备的证据——被告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被拆迁房屋属被告所有。这是被告的医疗记录,证明被告年迈体弱,需要赡养。”
他把证据递上去。
法官接过来,翻了翻。
“还有别的证据吗?”
周律师说:“暂时没有。”
法官点点头。
“好,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陈律师先发言。
“审判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我方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原告的户籍一直在被告家中,这是不争的事实。拆迁政策是按人头分配,既然原告的户籍在册,就应当享有分配权。其次,被告所谓‘房屋属我所有,我想给谁就给谁’的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权益的补偿,其中包含了按人头分配的份额。这部分份额,属于每个人自已,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被告无权剥夺原告的份额。”
周律师站起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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