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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官场老狐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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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吧,坦之。”耿冬青示意程坦之坐下。

“耿书记,吴志远、朗文平和丁一一三人,形成了铁三角啊。

特别是吴志远,在常委会上公开和你唱反调,煽风点火,误导舆论,是丁一一的死党。”

程坦之停顿下来,观察耿冬青的反应。

“坦之,关键时刻,你还是很支持我的。”耿冬青没有接着程坦之的话题深入展开,“对了,有事汇报?”

“耿书记,向你汇报思想啊。我来谈谈对丁一一的看法,不一定正确。

丁一一以前是在纪委,后来在宣传部工作,从事的都是党务工作,与经济工作不沾边。

青山县底子薄,矛盾多,发展压力大,特别像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财政税收这些硬骨头,有时候光靠原则和干劲,没有点灵活性和接地气的方法,还真啃不下来。

从长远看,丁一一当上县长,对县里的发展不利,对你掌舵全县大局,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掣肘。”

耿冬青没有说话,只是静静地喝茶。

程坦之继续说:“耿书记,我能有今天,全靠你的提携。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你就是我的伯乐。

我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在你的领导下,为青山县发展多出点力,多担点担子。

眼看下个月人代会就要开了,县长选举是重头戏。

按理说,市委定了丁一一作为候选人,我们必须坚决拥护,确保选举成功,这是政治纪律。”

他话锋一转:“但是,选举法也赋予了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空间。

等额选举,候选人只有一个,代表们依法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这另选他人,体现的就是代表的意志,是民主的体现。

如果,我是说如果,代表们基于对青山县实际情况的了解,对县长人选有了更符合县情、更有利于未来发展的其他考虑,并且在选举中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表达了这种意志。

那么,这个选举结果,能否视为民意的反映,是代表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正常结果?”

程坦之说得近乎直白,只要不是太傻,都会听出他的意思,那就是通过另选他人方式,当上县长。

耿冬青当然不傻,不动声色地说:“坦之啊,你讲的这些,是选举法的规定,没错。

但组织意图,是必须贯彻的。

丁一一是市委推荐的唯一候选人,这是组织意图。

确保她顺利当选,是我们县委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如果选举出了问题,代表意志是体现了,可组织意图没实现,这个责任,谁来负?

市委追查下来,我们怎么交代?

说代表们自发另选他人,上面会信吗?

他们会怎么看我们青山县委的掌控力?怎么看我们班子的团结?”

程坦之早有准备,连忙说道:“耿书记,你提醒得对。组织意图高于一切,这个弦我时刻绷得紧紧的。

我的意思是,我们要做的,不是去操纵选举,那绝对是违纪违法的。

我是说,如果代表们自发地另选他人,是不是他们权利的体现?

我要吐槽几句,老是说组织意图,但组织意图真的就是民意真实体现?

打个比方,如果县长选举,组织上指定的唯一候选人,没有政绩,没有能力,没有口碑,负面传闻一大堆。

但是,有一位不是候选人的县委领导班子成员,他的资历、能力完全可以胜任县长,但组织上并没有将他列为候选人。

你说,代表们是投票给这位无德无能的指定候选人,还是投票给有德有能的非候选人?

这就形成一个悖论,如果代表们贯彻了组织意图,那显然投出去的选票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

但如果代表们另选他人,不仅是对这个县的老百姓负责,也是履行自己神圣的代表权利,却又违背了组织意图。”

耿冬青正色道:“坦之,你说的那种情况——指定候选人无能无德,而非候选人有德有能,只是假设情况。

如何定义有德有能?标准是什么?谁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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