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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章 心证之衡,法外微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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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讨论没有定论,却在检验所内部悄然播下了一颗种子:技术者的责任,或许不仅在于呈现“点”的真相,更在于尽可能还原“线”甚至“面”的客观情境,为最终的综合裁断提供更丰富的、超越简单定性的信息维度。

此案自然也摆到了林凡面前。他没有立即表态,而是让刑部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下发至各试点检验分局及地方司法官员,进行“模拟评议”,收集各方意见。

反馈纷繁复杂。有人认为“法不容情,弑亲大罪,不可因由宽纵”;有人认为“情有可原,律不外乎人情,当酌情减等”;也有人提出,此案暴露出现行律法对于“长期受虐、走投无路下犯罪”的情形缺乏明确、细致的减责条款,乃是立法之疏。

林凡综合各方意见,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言道:“此案之难,难在法理与人心之衡。检验所尽到了‘求真’之责,此为基石。然司法之终极目的,非仅是惩罚,更有教化、抚平、修复之能。面对此类案件,法司需在坚实证据基础上,既明断是非,亦体察幽微,其裁量之权,正显司法之智慧与温度。”

他指示刑部,可考虑将此案及类似情形的处理原则,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指导性意见,供地方参考。同时,他也对王睿提出的“完善证据情境描述”的建议表示肯定,认为这是技术部门更具专业性和责任感的体现。

“慈母毒杀案”最终经由刑部复核、皇帝御批,考虑到案发具体情境、被告长期处境及幼女抚养问题,改判流刑三千里。这并非简单的赦免,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一次充满争议却试图平衡情、理、法的艰难尝试。

此案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帝国司法体系内部引发了关于量刑规范化、特殊情境考量乃至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深入讨论。检验所也由此开始,在其标准文书模板中,尝试增加“取证环境与关联信息摘要”栏目,鼓励检验员更全面地记录与证据相关的客观背景。

更重要的是,它让所有司法参与者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最精密的仪器,可以度量毒物的成分,却无法称量人心的苦难;最严谨的逻辑,可以推导出行为的因果,却难以完全诠释选择的重量。 司法的艺术,正是在这精确与模糊、规则与例外、惩处与怜悯之间,寻找那不断动态调整的平衡点。

夜色中,林凡与致仕已久、深谙刑名的前大理寺卿对坐品茗。

“老夫一生断案,深知这法司之权,重若千钧。如今有了这格物检验,是非曲直,较以往清楚许多,此乃大善。”老寺卿缓缓道,“然,越是清楚,有时反而越显抉择之难。譬如这岭南之案,证据确凿,反倒让人更不忍落笔。”

林凡为他续上热茶,沉静道:“老大人所言,道尽此中三昧。以往证据模糊,尚可托言‘疑罪从无’,或凭心证酌情。如今证据昭昭,便逼得我等必须直面这法、理、情之间的所有褶皱与冲突。这或许,正是进步带来的新考验——我们有了更亮的灯,就必须照亮更复杂的角落,做出更经得起良心与历史拷问的裁决。”

“是啊,”老寺卿喟叹,“有了利器,更需持重之心。林阁老,你肩上的担子,不轻啊。”

司法改革的进程,在攻克了技术关、标准关、权力关之后,终于触及了最幽深也最崇高的领域——如何在确凿的事实基础上,实现正义与人性的共融。这条路没有终点,只有不断前行的探索与 r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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