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改商(2/2)
“一,定‘市籍’与‘行会’之制。所有在州县固定经营之商贾,需登记‘市籍’,载明资本、经营类别、所在地。同类商贾需组成‘行会’,公推行首,负责协调价格、质量,并承担协助官府平抑物价、征收商税之责。行会内部可互相监督,若有违规,行首连坐。如此,可化散漫为有序,便于管理。”
“二,严惩‘囤积居奇’、‘参杂使假’。于《杂律》中明确定义此类行为及其量刑标准。尤其对关系国计民生之粮、盐、铁等物,一旦查实有巨商恶意囤积,操纵市价,当处以重罚,乃至抄没家产。前番那几家皇商,便可依此律严办,以儆效尤。”
“三,设‘市舶司’于广州、泉州等沿海重镇,专职管理海外贸易。以往海商往来,多赖地方官吏私下勾连,利归中饱。今当使其规范化,外商船舶入港,需至市舶司登记,抽解(征税)一部分货物,其余方可交易。同时,可鼓励本土商贾组建船队出海,由市舶司发给‘公凭’(许可证),既可增加国库收入,亦可扬威海外。对往来商旅,当提供馆驿、保护,以示朝廷怀柔远人之意。”
“四,尝试‘商税定额制’。以往商税征收,多由地方官吏随意摊派,商贾苦不堪言,亦易滋生腐败。可尝试在部分州县,根据其往年贸易额,核定一个合理的年商税总额,交由当地行会包干征收,按时上缴。若征收不足,由行会补足;若有盈余,则按比例留成,用于本地公益或奖励行会。此法或可减少中间盘剥,稳定商税来源。”
狄仁杰一口气说了许多,这些都是他结合历史经验与现实困境,深思熟虑的结果。他最后总结道:“如此‘导’‘管’结合,或可使商贾之力,如同江河之水,既不能任其泛滥成灾,亦不可强行壅塞断流。当为其开凿渠道,筑堤设闸,使其灌溉田亩,转动水磨,利国利民。商贾若守法经营,能助国用、便民生者,朝廷当予以承认甚至褒奖;若违法乱纪,侵害国家百姓者,则必以重典惩之。”
武则天听得极为专注,凤目中光芒闪动。狄仁杰的策略,无疑是在不根本动摇“重农”国策的前提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一次大胆的制度化、规范化尝试。它承认了商业的必要性和力量,试图将其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而非简单粗暴地压制。
“卿之所言,深合朕心。”武则天缓缓道,“然,此策推行,必阻力重重。地方豪强、与商贾勾结之官吏,乃至朝中那些视商贾为贱业的迂腐之臣,恐皆会反对。”
“陛下明察。”狄仁杰肃然道,“此非一日之功,需循序渐进。可先于神都、扬州、广州等通都大邑试行,积累经验,完善法规。同时,需选拔清廉干练之臣,负责推行监督。更重要的,”他顿了顿,“是需让天下人明白,陛下此举,非为与民争利,实为通天下之货利,均天下之财富,固国家之根基。使守法之商贾得以安生,使投机之奸徒无所遁形。”
武则天站起身,走到殿窗前,望着外面恢宏的宫城。她知道,这将是一场不亚于思想争鸣的变革,触及的利益更深,牵涉的层面更广。但国库的需要、市井的稳定、乃至未来边关可能的巨大消耗,都迫使她必须握住这把双刃剑。
“便依卿之所奏。”她转过身,目光坚定,“着户部、刑部,会同有司,依此方略,详定条款,拟具章程,先在神都及淮南诸州试行。狄卿,此事仍由你总揽其要,务求稳妥。”
“臣,领旨。”狄仁杰深深一拜。他知道,这仅仅是一个开始。为这庞大的帝国构建一套更有效、更合理的商业市场模式,注定是一条充满荆棘与挑战的道路,其中必然伴随着这个时代难以摆脱的局限性——官府的强势干预、吏治的潜在腐败、以及根深蒂固的轻商观念。但无论如何,变革的轮轴,已然在他的推动下,开始缓缓转动。神都的风,似乎也带来了一丝市井间新的气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