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兄弟判刑(1/2)
一时间戳
1992 年 3 月 1 日,上午 9 点整。
临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铁门 “吱呀” 推开,1986 年的木质审判台泛着旧漆光,台面刻着深浅不一的划痕 —— 是历年书记员笔尖蹭的,像给法律记着旧账。审判席上方悬着 “清正廉明” 木匾,左下角补着块新木板,颜色与旧木差着半截,像给正义打了块补丁。
庭内挤得密不透风,前排坐满假药受害者,手里攥着泛黄的购药收据;后排站着街坊,老郑怀里揣着本 1989 年的日历,每页都记着陆超群凉茶摊的出摊时间。汗味混着纸张霉味,凝成黏稠的气浪,顺着窗缝往外钻。
二手写判决书
9 点 30 分,书记员展开《刑事判决书》,蓝黑墨水的字迹在白纸上发沉,纸边没有齿孔 —— 是用县法院最后一本稿纸写的,末尾印着 “临川县印刷厂 1990 年制”。“(1992)临法刑字第 018 号;被告人周大年,犯纵火罪、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家强,犯纵火从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审判长郝为民的签名刚劲,比其他字迹深半分,是用新灌的墨水写的。落款盖 “临川县人民法院” 红章,章油干得发脆,盖下去时边缘裂了道细纹,像给判决划了道分界线。
三秤砣量刑
书记员从证物台捧出铜秤砣,这次没贴旧标签,而是用红绳系着三枚一元硬币 —— 代表 3 万赔偿款。她把硬币挂在秤钩上,铜秤杆微微下沉,秤星正好停在 “3 斤” 刻度线:“物证 1:铜秤砣,经核实为 1989 年纵火案现场遗留物,今用作赔偿款重量参照。”
陆超群盯着秤杆,突然想起母亲说 “秤杆平,心才安”—— 此刻秤杆不歪不斜,黄铜秤星在阳光下亮得刺眼,像给三年苦难画了个句号。书记员把秤砣放在陆超群面前,底部 “离别” 刻字沾着点法庭的灰尘,摸上去糙得硌手。
四爽点 —— 当庭翻供与证物补全
审判长敲法槌:“二被告人是否认罪?” 周大年穿灰色囚衣,头发乱得像草,梗着脖子道:“我没逼他放火!” 话音刚落,阿强突然往前迈半步,左手攥着囚衣下摆,缺指的右手举起来:“他撒谎!”
阿强从囚衣口袋里摸出张揉皱的烟盒纸,是 1989 年 “红塔山” 的包装,背面用铅笔写着:“阿强,烧完锅炉房给你五百,周大年”。“这是他当年写的!” 阿强声音发颤,“还有这个 ——”
老郑突然挤到前排,把日历递上去:“1989 年 6 月 17 日,我记着周大年那天没去药材行,却在锅炉房附近转!” 收据、日历、烟盒纸铺在审判台上,与铜秤砣摆成一排,像给真相搭了道桥。周大年的脸瞬间白了,头埋得抵着胸口。
五群众证物与手机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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