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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章 肃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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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轿车穿过雨幕,轮胎碾过积水的路面,发出持续的嘶嘶声。

雨刮器有节奏地摆动。

车窗外,东城区人民法院那灰白色的建筑轮廓逐渐清晰。

警灯闪烁。

十几辆警车停在法院大门两侧,拉起了黄色的警戒线。警戒线外,撑著雨伞的人群黑压压一片,像是一道沉默的堤坝。

“到了。”陈麦踩下剎车。

林默睁开眼睛。

他没有立刻下车,而是透过贴了单向透视膜的车窗,看向那群在此等候的人。

有举著手机正在直播的自媒体博主,有手里攥著横幅的中年妇女,还有几辆印著各大电视台logo的转播车。

【舞台比预想的要大。】

【这种规模的关注度,不仅是压力,也是最好的助燃剂。赵刚想用程序的威严压灭舆论,但我给这里浇了一桶油。】

林默解开安全带,整理了一下风衣的领口。

“陈麦,把文件箱拿好。”

“孙晓,通知秦依,让她在旁听席不要说话,只需要记录赵刚的每一个微表情。”

车门推开。

潮湿的空气夹杂著人群的喧譁声涌入车厢。

“来了!那是404律所的车!”

“林律师出来了!”

闪光灯瞬间连成一片白昼。

林默面无表情,单手插在风衣口袋里,迈步走入雨中。陈麦撑开一把黑伞,精准地遮在他头顶。

快门声如暴雨般密集。

林默没有看镜头,也没有理会伸过来的话筒,步伐甚至没有一丝停顿,径直穿过人群让出的通道。

安检口。

赵刚正站在那里。

他穿著深蓝色的检察官制服,胸前的检徽在灯光下反著冷光。他的头髮依旧像钢针一样竖立,手里提著那个標誌性的黑色公文包。

两人在金属探测门前相遇。

空气似乎在这一刻停止了流动。

赵刚看著林默,嘴角扯动了一下,露出一排整齐的牙齿。

“林律师,排场很大。”

赵刚的声音低沉,带著金属的质感。

“还没开庭,就已经把法院门口变成了你的新闻发布会。”

林默將手机和手錶放在托盘里,看著它们滑过x光机。

“赵检误会了。”

林默语气平淡。

“不是我排场大,是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只是想来看看,法律到底长什么样。”

赵刚冷笑一声,跨过安检门。

他在林默身侧停下,身体微微前倾,压低声音。

“那你最好祈祷,今天的法律,长得和你想像中一样。”

“在这里,没有剪辑,没有配乐,没有那几百万的点讚。”赵刚伸出手,做了一个切割的手势。“只有证据,和条文。”

“在这里,我是庄家。”

说完,赵刚提著公文包,大步走向电梯。

身后跟著四名年轻的检察官助理,每人手里都抱著半米高的卷宗。

林默看著赵刚的背影,拿起托盘里的手錶,重新戴在手腕上。

表扣发出“咔噠”一声脆响。

【庄家】

【赌场里从来没有永远的庄家。】

【只有输不起的赌徒。】

林默转过头,看向身后的陈麦。

“走吧。”

第一法庭。

这是东城区法院最大的审判庭,足以容纳五百人旁听。

此时,座无虚席。

左侧的长枪短炮早已架设完毕,红色的录製指示灯像是一双双猩红的眼睛,死死盯著审判席下方的位置。

林默走到辩护人席位坐下。

桌面上,只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那本並没有翻开的卷宗。

对面,公诉人席位上,卷宗堆积如山。赵刚坐在正中间,正在拧开保温杯的盖子。

“全体起立!”

书记员的声音响彻法庭。

侧门打开。

三名身穿法袍的法官鱼贯而入。

走在中间的,正是那天在立案大厅见过的刘志强。他面色紧绷,目光扫视全场,最后在林默的脸上停留了半秒。

“请坐。”

法槌落下。

沉闷的撞击声让喧闹的法庭瞬间安静下来。

刘志强翻开面前的文件。

“传被告人姚芳到庭。”

侧面的羈押室大门打开。

铁链拖地的声音响起。

哗啦。哗啦。

所有的摄像机镜头同时转动。

姚芳走了出来。

她穿著橘黄色的马甲,双手被手銬固定在身前。头髮被剪短了,脸色苍白如纸,整个人瘦得像是一阵风就能吹倒。

她低著头,不敢看任何人,身体还在微微发抖。

在经过辩护席的时候,林默轻轻敲了一下桌面。

咚。

姚芳停下脚步,有些迟钝地抬起头。

林默看著她,没有说话,只是微微点了一下头。

姚芳浑浊的眼睛里,似乎恢復了一丝焦距。她抿了抿乾裂的嘴唇,被法警带到了被告席的铁栏杆后。

“现在开庭。”

刘志强推了推眼镜。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姚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赵刚站了起来。

他没有拿稿子。

那份几千字的起诉书,似乎早就刻在了他的脑子里。

“被告人姚芳,於家中,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方谦发生爭执。”

赵刚的声音洪亮,每一个字都像是砸在地面上的钉子。

“爭执过程中,被害人方谦对被告人进行了殴打。隨后,被告人姚芳趁方谦不备,持家中水果刀,向方谦胸腹部猛刺。”

“一刀。”

“两刀。”

赵刚伸出手,每数一下,就弯曲一根手指。

“直至第十三刀。”

“经法医鑑定,被害人方谦系锐器刺破心臟及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剋死亡。”

“检方认为,被告人姚芳手段特別残忍,情节特別恶劣,后果特別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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