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9章 自古只有休妻,何来休夫?(1/2)
他顿了顿,见徐璃月静静听著,並无打断之意,心下稍定,继续道:“其二,陈柳氏过门五载,一无所出。
『无子』位列『七出』之首,陈大依礼依律休妻,程序或有微瑕,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且休书已立,双方名分已绝,陈大母子將其劝离,避免纷爭,亦在情理之中。徐夫人以国公之尊,干预民间已决之休弃事,恐有不妥,亦与『民不举,官不究』之惯例有违。”
他最后一句,隱隱將矛头指向徐璃月“多管閒事”。
堂外围观百姓听得似懂非懂,但觉这状师说得头头是道,不由为徐璃月捏了把汗。
徐璃月待他说完,才向前半步,对著侯兆云微微一福,声音清晰平稳:“府尹大人,刁讼师所言,看似有理,实则偷换概念,曲解律法。”
她看向刁状师,目光澄澈:“首先,关於嫁產。《大奉律疏议》卷九『户婚』篇,明释:『妇人隨身奩田、店铺,及父母遗嘱分明予女者,皆为女之私財,夫家不得典卖、侵夺。管理之权,或可委託夫家,然所有权归属不变。』
陈柳氏之父临终遗言,有当时在场之郎中、邻居为证,言明『此三亩薄田,予小女傍身,勿使夫家知晓』。此非『添妆』,乃明確遗嘱赠与,虽未即时过户,但其父亡故,赠与生效,田產自当归陈柳氏所有。”
刁状师脸色微变,他没想到徐璃月连《律疏议》的细节都准备得如此周全。
徐璃月继续道:“其次,关於『无子』休妻。
『七出』之条,古已有之,然《大奉律》亦载,『有三不去之情,虽犯七出,亦不得休』。何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一也;『与更三年丧』二也;『前贫贱后富贵』三也。
陈柳氏嫁入时,陈家不过中人之家,如今略有田產,可算『前贫贱后富贵』乎此为疑一。再者,『无子』是否构成休妻充分理由《户婚律》后附案例曾有载,妇人因疾无子,夫家不得因此休弃。陈柳氏年方二十有三,身体康健,何以断定终生无子陈大急於休妻,是在其父提及田產之后,动机可疑。此为其二。”
她逻辑严密,引经据典,將刁状师的两点驳斥逐一瓦解。
堂外围观者中已有读书人忍不住低声喝彩:“妙!徐夫人於律法竟精通至此!”
刁状师额角见汗,强辩道:“即便如此,休书已立,双方合意……”
“合意”
徐璃月打断他,目光陡然转厉,看向瑟瑟发抖的陈柳氏,“陈柳氏,当日陈大母子逼你按手印时,可曾给你看过休书全文可曾给你解释过『七出』、『三不去』之律可曾允许你寻找娘家人或宗族主持公道”
陈柳氏“哇”一声哭出来,连连摇头:“没有!都没有!他们只说我不下蛋,是废物,逼我按印子,说不按就要打死我,我……我不敢不从啊大人!”
哭声淒切,闻者心酸。
徐璃月转向侯兆云,声音带著一股凛然正气:“府尹大人,此等休书,乃威逼之下所得,並非妇人真实意愿,依法应属无效!陈大母子之行径,名为休妻,实为欺凌孤寡,谋夺財產,更涉嫌胁迫人身!岂能因一纸非法休书,便认作『已决』”
三次交锋,徐璃月步步为营,从財產所有权到休妻合法性,再到休书有效性,层层递进,將对方驳得体无完肤。
那刁状师面红耳赤,张口结舌,再也说不出半句有力的话来,只能徒劳地重复“自古皆然”、“夫为妻纲”之类的空话。
侯兆云看著堂下从容不迫、引律如流的徐璃月,心中震撼莫名。
他原先只知这位国公夫人有才学,却不想对刑名律法钻研如此之深,辩才如此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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