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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贿赂司法没那么简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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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枉法、草菅人命”这类罪上,哪怕你权势再大,也一样被审查清算。更别说普通县官,若收贿判错案,不仅乌纱帽不保,弄不好还得蹲监狱、流放边疆。

“钱能通神”只是谣言,贿赂一旦被抓下场很惨。古代确实存在司法腐败,但风险极高。一旦被查实“枉法徇私”,轻则罢官,重则流放、斩首。《唐律》规定,凡收受贿赂致使冤狱者,“枉者斩、受者绞”,双双处死。

清代雍正年间设“养廉银”制度,就是为了杜绝贪腐。县令一年俸禄虽少,但“养廉”可达数千两银子。朝廷就是用高薪把官员养住,然后重罚贪官。一旦贪污枉法,查实直接砍头,以此形成“高薪重罚”的制度震慑。

康熙年间的“察吏大典”中,就记载有一县丞收贿断错案,被揭发后“杖责四十,流放伊犁”,财产全抄。还不如当初按律办案,安全又省事。

有一种误解认为“告官就是造反”,其实在很多朝代,“击鼓鸣冤”“跪诉衙门”“上书告御状”都是合法、常见的司法渠道。清代更设立了“都察院”和“京控处”,专门接待百姓告状。

宋代百姓王某,因县官徇私,越级到京控状,经过开封府再交三司审理,最终平反。连宋仁宗都说过:“官错民讼非民咎,断错狱乃为吏失。”

民间流传的“冤枉不许伸张”其实是地方恶政或土豪乡绅压制之举,不是国家法理所支持的。从程序上讲,民告官不但合法,而且若查实,官员要重罚。

清代审案设有完整的“三级六审”制度,即县、府、省三级,各层都有初审、复审、覆审三次,尤其是死刑、杖责、徒刑类案件,必须逐级递送刑部审定。

乾隆年间一桩“冤杀案”,从起案到终审,前后走了三年时间。案卷多达十二卷,笔录三十余份,证人十六人。就连地方主审官都被调职三次。最终皇帝钦定“冤杀”,主审官被降职调离,案子平反。

如此“拖沓”,从今天看效率低,但正是古人司法的“慎断文化”在起作用。怕的就是“快刀断冤案”,所以宁可拖,也不能草草了结。

古代不乏冤案,比如宋代“洗冤集录”成书,就是为避免误判误杀。但也正因为重视程序、讲究文书,才使得很多案件后来能“翻案重审”。

最着名的如“赵作海案”前身——宋代“张氏冤案”,一妇人杀夫被冤,后来真正凶手落网,案件重审,平反昭雪。而案件能重审,靠的就是有案卷、有人证、有程序记录,不是一锤子买卖。

冤案的存在,反而反映出古人对“慎刑”的高度警觉。越是讲证据、讲程序的年代,翻案越有可能。相反,那种“衙役一句话、棍子伺候人”的情节,反倒是对律法完全不尊重的极权行为,在多数时期都属于“法外之事”。

很多小说主角喜欢打人后“去县衙喊冤”,或者“怒怼官差不服”,甚至“强闯公堂”——在真实历史中,这种行为不是耿直,而是犯法。

《大明律》规定:“殴打官差者,杖一百,徒三年。”“闯衙门擅入者,杖八十。”甚至大声喧哗、拍案闹堂,也会被以“扰讼”治罪。至于什么“英雄打抱不平”“强揍衙役”,那是要立即拿下、枷锁示众的。

真实的司法秩序,不是靠“拳头讲话”,而是靠证词、口供、律例、法条一步步走出来的。想“以武犯禁”,在古代只能换来棍棒与流放。

不可否认,古代司法也有腐败、冤案、贪官,但这不是制度的本质问题,而是执行中的偏差。从制度设计上,唐宋以降的中国法律体系堪称世界前列,不仅讲证据、重程序、设监督、讲慎刑,还有错案申诉机制。

如果你真穿越回去想打官司,靠的不是“送钱开道”,而是事前准备、证据扎实、熟悉律条。搞不清律例的人,别说赢,能保住自己不被反告就不错了。那些小说中“聪明人随便赢官司”的桥段,在真实历史里,多半进班房。因为古人那套司法程序,远比你想象得更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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