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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6章 一座新岛的利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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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6章一座新岛的利益

比如,某一支探险队在首先发现岛屿后,还没来得及确认所有权,就有另一个探险队发现了该岛。

这就会产生所有权争议,一般来说,遇到争议时就要看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占领仪式」中签署的证明文件的时间早晚,船长航海日志的记录时间,随行人员的证词等等。

或者某个岛屿虽然被某国宣称占领了,但后续多年该国再也没人管这个岛屿了。

结果后来有其他人来到这个岛上,并在岛上建造了永久建筑,甚至有人常住该岛,那该岛屿就有可能被新来者的国家宣称主权。

在国际法中,前者属于遗弃,后者属于事实占有。

这就相当于,原本是某人的物品,但对方遗弃不要了,那么其他人捡到就算是别人的了。

我国国内法虽然没有明文承认「先占」原则,但对遗弃物品的重新归属权是给予承认的,这就相当于变相承认了「先占」原则。

举个栗子,你喝了一瓶可乐,然后把可乐的罐子丢了。随后这个罐子被收垃圾的人捡去了,然后把罐子卖给了废品收购站换成了钱。

在法律上,国家会默认,这个罐子卖掉的钱,属于捡垃圾的那个人,而不是购买可乐,并在喝完可乐后将之丢弃的罐子原主人。

当然,以上都是文明点的处理方法。

但在大航海时代,不同国家的欧洲探险者,对一块新土地重复宣誓主权是常有的事。

经常会酿成国际纠纷,甚至是战争,会导致无尽的口水仗。最后,只能靠国力强弱来决出所有权了,或是看谁枪杆子更硬。

之所以提到这个「先占」原则,是因为这个实行多年的新领土取得的核心原则,将在1994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生效后被废弃。

《联合国海洋公约》是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综合性国际公约。

所有参与国共同约定,此公约在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联合国海洋公约》第89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也就是说,一旦《公约》生效,以后在公海中新发现的岛屿,将不再适用先占原则。

这个规定其实在当下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随著天上的卫星越来越多,整个地球海洋已经被卫星全部拍照完毕。

现在各国都可以确定,在公海上并没有什么无主的岛屿,等待著人们去发现、占领。

但地球的土地不是一成不变的,将来也有可能因为火山喷发、板块移动等地质变动,出现新的岛屿。

《公约》中的约定,将适用于94年之后,公海新出现的岛屿的归属权,将不属于任何国家。

但这里面有个空子,因为现在才1987年,距离《公约》生效还有7年。

在这7年中,一旦有新的岛屿出现,还是可以适用「先占」原则。孙志伟打的就是这个主意。

如果购买岛屿不成功,他就准备在合适公海上,用自己的空间堆出新的岛屿,并按照「先占」原则提前将之据为己有。

不过,其中有一个为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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