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8章 朦胧推升断不许(二)(2/2)
本朝明确规定,布政司左右参政为正四品。孙鑨也提出,该职务的选任标准严格,通常需具备至少十年地方治理经验,且没有贪墨等过犯才能够由知府升迁。
除了升迁到布政使司担任左右参政之外,知府的升迁照例还可以担任按察副使,作为按察司的副长官,官秩正四品,负责巡察兵备、学政、海防等专项事务,兼管分巡区域内的司法监察与刑案审理,后演化为固定分巡道长官,亦称“道员”,其职能分为专项巡察与区域分巡,在省级监察体系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直接参与地方吏治监督,权力也是远远大于知府的。
但是李三才的升迁确实是太大了,不符合吏部文选司的惯常做法,孙鑨说道:“三位上差,听选及考定升降者,双月大选,此为吏部常例也,然以李三才之事看,恐非大选所得也。”
而且吏部的规矩是层层分工,层层监察,吏部官员对属僚负有督查之责。在吏部“类选”“大选”与“急选”活动的过程中,按照部、司、科的层级顺序,铨选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上层官员的监督。吏部尚书、侍郎等堂上官督察四司郎中、员外郎,各司郎中统领员外郎、主事,完成审核材料、拣取选人、组织考试乃至拟定初步方案等一系列铨选程序,一步步的进行的。
这也就是所谓的“每遇选除,堂官不得亲也,必该司郎中检阅的当,具呈堂官,而后加注拟焉,然而郎中亦不得专也,必派委其司之员外郎、主事分头检阅,总而会之,郎中而后呈堂而加注拟焉。”
这种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重臣干预铨选,同时科道对于吏部的监察也是很严格的,按照规定:“本部凡遇选过官员,该司抄选回部,另具本覆奏附选,送赴吏科本科自行类附选簿用宝钤记,选榜亦送该科收贮。”吏科给事中掌管文官铨选文册备案,自然负有审查之责,同时其他科道官员一样有监察职能,面对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文书,孙鑨认为,就算是他这个文选司郎中瞎了眼,难道吏部堂官、科道言官都瞎了眼吗?
朱应桢不禁说道:“那依孙冢宰之言,此事如何做得的?”
这也就是奇怪之处了,按照孙鑨所言,这样一份文书根本不可能通过,但是事实就是他通过了,这怎么解释。